明志科技大學106學年度第二學期推廣教育碩士在職專班學分班招生簡章
明志科技大學106學年度第二學期推廣教育碩士在職專班學分班招生簡章
一、目的: 本校為響應政府推動社會回流教育,適應當前及未來經濟與社會發展之需要,運用本校教學資源、師資及設備,輔導有志進修者,充實與提升其專業知識及能力,以落實高等技職回流教育與終身學習之目標。 二、報名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位(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工作年資已滿3年為原則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同等學力資格者,得選讀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學分班。 三、課程:
四、上課日期:107年2月27日起至107年6月28日止共計18週。 上課時間:周四:多媒體製作與溝通技巧,晚上18:00~21:00。 五、學分證明: 1. 學分班學員若缺課紀錄未達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其所修習科目經考試及格,本校將發給學分證明。 2. 學分班學員如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進入本校相關科系後,在本校修習及格之推廣教育學分,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酌予採認。 六、費用: 1. 學分費:每學分6,000元。 2. 上述費用一律至郵局劃撥繳交,並將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指定黏貼處。劃撥帳號:01263182。戶名: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3. 若學員因特殊因素無法完成學分班課程申請退選,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學員於開學日之前申請退選者,學分費全部退還。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之前申請退選者,學分費退還三分之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之前申請退選者,學分費退還三分之一。逾學期三分之二之後申請退選者,學分費不予退還。 4. 學分班報名未滿15人時,本校保留開班與否之權利;如未能開班,本校於報名截止後一週內通知報名者,且學員所繳費用於一個月內全數無息退還。 七、報名應繳之文件: 1. 報名表:請詳實填寫,並於右上角貼2吋照片兩張,一張實貼一張浮貼。 2. 繳費收據:請依項次六之說明繳費,並將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指定黏貼處。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直接貼在報名表背面)。 4.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請依A4大小影印或縮印。 八、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6年12月29日。 九、報名方式: 採通訊報名,請於12月29日之前(以郵戳為憑)依項次七之說明,備妥所有報名應繳文件,郵寄24301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84號 明志科技大學管理暨設計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進修推廣處,或於上述報名期間每日15:00至21:00親送本校教學大樓三樓進修推廣處。 十、開課通知: 本校定於107年1月31日以email寄發報名學員的上課通知單,不再另行電話通知上課。請收到上課通知單之學員於2月26日起依通知單指定時間地點上課。未收到上課通知單的學員請於1月31日電話查詢。本校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電話:(02)2908-9899分機 3100、3108 (企業專線424-3100或424-3101)/ 進修推廣處電話:(02)2908-9899分機4243、4246,專線(02)2908-4510。 十一、注意事項: 報名所繳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報名或報名資格審查不符者,本校逕予退件退費;惟須扣除作業費、手續費及掛號郵資2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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