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行人地獄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4-08
個案研討: 行人地獄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台中市昨天(27日)深夜11時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疑似公車左轉時未注意行人,撞上推嬰兒車過馬路的一家三口,30歲李姓媽媽、1歲兒子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依然傷重不治;交通部統計,今年(2023年)1至10月,全台行人在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已有143人喪命。 (2022/12/28壹蘋新聞網)
- 台中市近來發生多起行人車禍意外,6日又有一輛休旅車未禮讓行人,撞飛2名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2女子倒地,其中1人手腳骨折、無生命危險,確切肇事原因待警方釐清。 (2023/01/08 CNA)
- 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天坪座法律網)
-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與嘉卿路口昨天晚間發生一起車輛撞死行人事故,一名12歲國小六年級黃姓男童步行過馬路時,遭一輛汽車撞擊,男童送醫不治;事故路口紅綠燈當時正常運作,男童走在斑馬線附近,不排除其中一方闖紅燈,警方調閱監視器釐清確切肇事原因中。 (2023/02/04 中央通訊社)
- 台中日前發生多起行人被撞傷的交通事故,甚至被稱為行人地獄,有民眾疑似為了測試 車輛 是否會禮讓行人,他過馬路時,拿著手機邊走邊錄下駕駛的反應。影片貼網後,被解讀為「用生命捍衛路權」,市府表示,考量行人的安全,將評估設置交通號誌可行性,警方也提醒,不管是行人或駕駛人,通過路口時,都應注意交通狀況,提高警覺。 (2023 02/06 華視新聞)
- 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在士林夜市旁邊要過馬路,人都已經走到一半了,卻被一輛左轉車當場撞飛,幸好沒有大礙。台灣被外媒稱為是行人地獄,而根據統計,造成行人傷亡較多的,以台北、新北市以及桃園為前三名。不過台灣是行人地獄,早就已經惡名遠播,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情,PTT上就有網友整理出「台灣交通18層地獄」全國交通死傷人數排名,以每10萬人死傷數統計,台南市2896人拿下第一,被形容是第18層地獄。 (2023/02/19 TVBS新聞網)
- 內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6月17日公布,據統計數據顯示,近3年全國在斑馬線上發生約1.4萬宗交通意外,合共造成3898人死亡。中新社報道,據交通管理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汽車未按規定在斑馬線讓行,佔了全國斑馬線上發生交通事故的90%。 (2017/06/18 香港01)
傳統觀點
- 雖然走在斑馬線上,也一樣要遵守交通號誌。
- 行人通過斑馬線時,一定要先左右看清楚,而且不可邊走邊玩手機。
- 撞到行人的駕駛說,不是故意要撞,真的是沒有看到。
- 行人如果不走在斑馬線上、闖紅燈、或是突然間反悔回頭,被撞也是自討的。
-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分隊長:「就算行為有一些相關的違規行為,那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如果遇有行人要通行的話,其實(駕駛)還是應該要暫停來做禮讓,要不然的話其實會有相關的罰款。」根據統計,110年行人過馬路違規行為造成受傷,台北市有715件,24人死亡,新北市也有607件,2人死亡。
管理觀點
行人擁有路權,發生車禍免於受罰,這是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現有的法規上並非永遠無敵,有2個狀況出現就會破功,若是走在斑馬線上時違規闖紅燈,或是沒有走在斑馬線,若遇上車禍,還是得負起肇事責任。
正如前例,法官如果認定是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就會判肇事者無罪。對於這樣的判決,以人性化的觀點來看是不能認同的,所謂的信賴利益也不該作如此的解釋!難怪台灣會被稱作「行人地獄」!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在開車途中看到有人闖紅燈、不走在斑馬線上、任意的隨性穿越馬路、邊過馬路邊看手機……,是不是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撞上去?撞傷或撞死了都是活該,誰叫他不守交通規則!可以嗎?當然是不能!為什麼?理由如下:
- 我們認為,無論如何,交通法規應該賦予行人最優先的路權,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在行駛過程中,有義務隨時注意路況,原則上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避免撞到人,否則都應該負起「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事責任。除非是突發狀況任何人都來不及反應,法官才可視情形減輕或免其責,這才符合所謂的「人權」普世價值。
- 馬路上斑馬線的劃設、紅錄燈的設置、交通規則的訂定都不該是絕對的生死線,違犯了就算被撞死了也是活該,這樣的觀念是不正確的,沒有人有權就此決定別人的生死,也不該賦與任何人操控別人的生死權!因為斑馬線畫設的位置是否恰當、是否足夠需求、是否該畫而未畫、紅綠燈的設置、秒差的設計……等等都是人為的,也不是一定恰當合理,是可以檢討的,就算再怎麼違反規則雖可要求付出代價(如罰鍰),但「絕不是生命」!
- 與駕駛機動車輛的人相比行人相對的弱勢,所有「人訂的規則」應該要以保護弱勢為先,並不是誰的錢多,開得起大車,別人就該讓他,反而是他們應該禮讓。尤其是馬路,和行人相比機動車是後來者,遇有衝突應該禮讓的當然是後來者,這就是為什麼歐美國家有車要讓人的傳統規矩。關於這點,新北市交通大隊分隊長說的才是正確的觀念,如果在法規上還不明確的話,就請優先修法予以明確化,如果已有法規,就請依法處理!
- 每個人都不可避免的會需要走在馬路上,賦與行人最高的路權所有人都會多一層保障,包括現在開機動車輛的人在內。
同學們,你過斑馬線時遇到過不讓行人的機動車輛嗎?或者對本議題還有沒有什麼補充觀點?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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