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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加裝的水管拌倒人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8-02

一張含有 靜物攝影, 室內 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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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加裝的水管拌倒人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指出,郭男民國106年承租高雄市某大樓1樓開設肉圓店,因排水系統不良另行裝設1條排水管,將店內廢水經店門口及騎樓,排放至騎樓前方排水孔。郭男109年12月間結束營業後未將水管妥善收折,導致年約85歲林男外出買宵夜返家途中不慎絆倒,造成林男正面朝下倒地、日後引發劇烈頭痛。林男經送醫後在隔年1月間因多重器官衰竭、肺炎併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冠狀動脈疾病等原因死亡,事後經法醫解剖認定林男跌倒後腦部受創,最終因瀰漫性軸突損傷致死。法官審酌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與法醫說法等相關事證後,認定郭男收攤後未將排水管收折另行置放,導致林男因此被絆倒,與其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一、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郭男1年徒刑,可上訴。至於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林男家屬向郭男求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逾500萬多元,並主張大樓管委會未盡法律職責禁止及排除水管,也應負賠償責任。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經查,店面騎樓應屬專有,不是大樓共用,有使用獨立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且管委會沒有強制力,又且水管為郭男設置,不是管委會自行設置,認定管委會沒有相對應義務及賠償責任。法官審酌林男家屬主張與郭男學歷、職業、收入等一切情形,判郭男應賠償446萬多元,可上訴。  (2024/05/24 中央通社訊)

 

傳統觀點

  • 嚇死人了,只因水管沒收就要賠得這麼慘!

 

人性化設計觀點

本案例符合人性化設計的理念,也就是說,做生意的商家因自行加裝排水管,拌倒行人導致其跌倒造成傷亡,是要負起過失致人於死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我們並不能主張過路的行人自己也要注意腳下,來減輕該負的責任。因為商家有完全的責任提供安全的環境,這就是人性化設計的基本理念。

我們要注意的是,本案例是商家收攤後未將加裝的水管收好,可能與照明關掉後視線不佳有關,而且雖然跌倒當下受害人自己還能站起來並表示不需就醫,可是後續惡化不治,因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商家還是要負完全的責任。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如果是在營業時間內,地板多一條水管或潮濕等原因造成行人滑倒,同樣也是要負起賠償責任的,這是我們要從本案中學到的。本案例的大樓管委會免責是因商家已經承租了該地,必須由商家負責全權管理,所以才能免責。這讓我們想到,如果沒租出去,那麼管委會也有責任要管好騎樓做好防護,避免有人跌倒,不然也是要負起賠償責任,這點是很容易被忽視的。

在人性化設計的理念下,我們要提醒所有相關的大樓和租用店面的商家,要全面自我檢核本身有沒有類似的問題,如有就要立即改善,並永遠以本案為戒,因為一旦出事,責任是跑不掉的!

 

同學們,你還有什麼聯想或心得嗎?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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