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貼牌呼叫器爆炸案簽結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19
個案研討:「貼牌呼叫器」爆炸案簽結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最新消息,今(11日)士林地檢署公布新北市汐止的「金阿波羅公司」的「貼牌呼叫器」,捲入黎巴嫩爆炸案的相關調查結果,以「查無犯罪事證」簽結。根據調查結果內容,檢方指出,該款呼叫器是由跨國集團Frontier Group Entity(簡稱FGE集團) 自行設計研發,且在我國境外製造生產的堅固型呼叫器(RUGGED PAGER),因金阿波羅公司曾在2022年6月9日與FGE集團簽訂備忘錄,授權FGE集團可自行生產製造,因此呼叫器上貼有金阿波羅的商標。士檢表示,全案經國安專組主任檢察官周芝君,指揮調查局國安站進行調查,新北市警局、台北市警局協助偵辦後,認定發生爆炸的「AR-924型號呼叫器」是FGE集團在我國境外製造、交易及運送,「查無國內廠商或個人有何參與其中,也沒有涉及《資恐防制法》等其他不法」。 (2024/11/11 中天新聞網)
- 士檢並指出,經調查確認金阿波羅公司授權貼牌,是基於公司與FGE集團旗下公司BAC於民國111年6月9日簽訂備忘錄,由FGE集團支付每年一定數量、金額的品牌授權費用,及訂購金阿波羅公司相當數量的其他型號呼叫器產品,以取得金阿波羅公司授權FGE集團可在自行生產製造的堅固型呼叫器(RUGGED PAGER)貼上金阿波羅公司的授權商標。檢調透露,FGE集團為跨國集團,相關資訊都在境外,檢調竭盡調查仍無法查知其背景來歷。但是,吳姓人員對於AR-924型號呼叫器的生產地、出貨地及實際買家等事項的決策,從未參與其中,也毫無所悉,目前查無其事先知情而與爆炸事件有何共同謀議或行為分工等情形。 (2024/11/11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傳統觀點
- 士檢認定,對於相關爆炸事件目前查無國內廠商或個人有何參與其中的共犯情事或涉及資恐防制法等其他不法,因本件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因此予以簽結。
管理觀點
這又是一個令人難以理解的判決!一個公司授權合作廠商貼上自己的商標並收取費用,不管自己是否參與生產,都應該要對貼上自己品牌商標的產品品質負責,不是嗎?如果只是授權貼牌就可以隨便人家要怎麼做就怎麼做,商業倫理和商業道德何在?以後「品牌」還有誰敢信?
現在發生呼叫器爆炸的慘案,根據新聞報導,殘骸中還能看到「made in Taiwan」的字樣,如果經過調查,確實不是金波羅公司在台灣製造的產品,至少也要了解是否真有刻意偽標產地的不法行為,這不是典型的洗產地嗎?當授權貼標的廠商偽標產地,其動機為何應該不單純。而授權貼標的金波羅公司知道嗎?如果不知道,這是怎麼在管理的?只要說不知道就沒任何責任嗎?案件發生後,該公司自己有調查授權貼牌的公司生產狀況嗎?為什麼會有產地標示台灣製造字樣(有下圖為證)?金波羅公司都不用交待嗎?
本案應該首先要詳細調查金波羅公司中是否有人知情或參與,當然不能只由他們自己說了算,必需與國外充份合作共同調查。目前像這樣就簽結,可以說就沒有責任了嗎?在國際上有說服力嗎?因為如果不能,那影響可大了,未來如何向國外客戶保證,貼有「made in Taiwan」字樣的產品一定是在台灣製造的?勢必會對台灣所有廠商的國際貿易產生不利影響。
同學們,你還有什麼補充看法?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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