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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標誌牌太小可免罰?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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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標誌牌太小可免罰?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台中市一名機車騎士,去年在南屯區向上路五段慢車道,限速40公里,她車速84公里,嚴重超速,遭警方取締,開罰1萬2千元,但當事人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測速標誌牌,不是標準尺寸,違反取締正當性,撤銷罰單!民眾直呼太幸運,逃過萬元罰款,一開始當事人,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警告標誌擺放的位置在左邊,但法官沒採納,反倒認為測速取締警告標誌,當時擺放的是縮小版,駕駛人辨認不易,因此撤銷。其實,測速取締標誌牌,標準型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而縮小型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可用在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的道路。為避免類似爭議,警局已全面停用縮小型,只是沒想到,取締標誌牌,大小有別,意外成為免繳破萬罰單的關鍵因素。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2024/11/11 民視新聞網)

 

傳統觀點

  • 怎麼有這麼離譜的理由?標示牌的大小不是要配合道路及遠近機動調整的嗎?

 

管理觀點

在限速40公里的道路上,可以將機車騎到84公里,想想看不止對自己對其他人會有多麼危險!當事人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是對超速事實的否認,理由是警告標誌擺放的位置在左邊,但法官沒採納,反倒認為測速取締警告標誌,當時擺放的是縮小版,駕駛人辨認不易,因此撤銷。這就是典型的法匠,重的是程序而不是內容!這樣的判決,不是告訴國人,只要程序不合,可以做任何事都沒問題!這樣的司法判決符合公平正義嗎?

標示牌的大小規格是誰訂的?現在這種大小是怎麼訂出來的?馬路大小不同不是應該配置相應大小的標示牌嗎?如果就當事人原本所主張的標示擺放位置是否適當,這是管理上可以改善的,我們可以理解。但機車要騎到時速84公里會有多危險與速限標示牌又有何關係?就算沒有速限標示,有任何道路一般機車可以合規騎得這麼高速嗎?難道這不算是公共危險嗎?

我們已經看到法官自以為是的去解釋法令,這樣的判決是很難讓國人接受的!標示牌的大小與設立的位置是可以更合理化的,但應該也不是就可以無限超速!如果標示牌大小是這麼缺乏彈性,我們建議一定要取銷這種標準大小的規定,因為行為內容才是重點,以後不要再讓任何人(包括法官)可以在此處鑽牛角尖!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看法?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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