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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查獲詐騙集團車手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02

一張含有 行動電話, 可攜式通訊裝置, 室內 的圖片

AI 產生的內容可能不正確。

個案研討:查獲詐騙集團車手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中市警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巡佐黃壽群在七日執行打詐勤務時,憑藉敏銳直覺與細膩觀察,查獲正在提領詐騙款項的楊姓車手,成功阻止被害繼續擴大,訊後依洗錢防制法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外,刻向上溯源追查幕後詐團成員到案中。警方指出,七月七日下午四時許,巡佐黃壽群於轄內執行小區域防制車手勤務,行經北區北屯路彰化銀行時,注意到一名男子正專心的在ATM前提領大筆現金,男子在操作完畢、準備離開時,正巧與欲進門的黃員「正面交鋒」,該男子神情慌張、舉止異常。黃員見狀立即上前關懷詢問,眼尖發現男子背包內露出厚厚一疊千元鈔票,經查,楊姓男子(卅三歲)無法清楚交代金錢來源,且所使用的提款卡並非本人所有。果不其然,在警方大聲斥喝下,楊男從身上取出十張貼有他人姓名與密碼的金融卡、六十三萬元贓款等直接露餡;警方追查出,楊姓車手在今年五月底,從社群平台上看到月薪一萬五千元的工作,便聯繫對方加入詐騙兼職行列,負責提領詐騙款項。

 

傳統觀點

  • 這位員警立下大功,應予表揚。

 

管理觀點

目前台灣詐騙案猖獗,破獲此車手全靠這位員警的機警和專業,的確應予表揚記功。在管理上,我們要注意,像這種在職責範圍內表現優異,獎勵的方式應該是記功、考績或提升,而不宜發獎金,以免產生誤導。

但是為什麼車手身上會有十張別人的金融卡,而且還知道提款密碼,不然是無法成功提款的。這些金融機構在審查客戶開戶資料上顯然是有改進空間的;客戶提款後必然沒有通知當事人的機制,如被盜領當事人也要等到自己或 對帳時才會發現,顯然也是有漏。對於卡片持有人來說,為什麼自己的金融卡會在別人身上?因此,這些機構和個人都有責任。金融機構的管理上顯然是有漏洞的,才能讓歹徒有機可乘,不能說與我無關。

 

那麼要如何補漏?讓我們一起來想想辦法:

  • 加嚴金融卡(含信用卡)申辦時的審查

申請時一定要本人且實名制,不得代為申請。如同一人申請同一金融機構多類卡時,要有更嚴格的審核機制。新申請卡者要有提領額度限制,以後才根據信用記錄和需求逐步放寬。如果現在已經是這樣,那就要檢討為什麼歹徒能躲過?如不是這樣需要法律依據,建議配合修法。

  • 以卡片提領現金時,隨即以簡訊通知持卡人

現已有金融機構在客戶刷卡消費時就立即以簡訊通知持卡人,防止本人不知道的刷卡行為。這種做法應擴及金融卡提款並強制所有的金融機構遵行,如需以法規強制請立即修法。

  • 異常交易的通報責任

金融機構應利用大數據及AI技術,發現一些異常交易現象,除列為警示帳戶外,有義務主動通知持卡人,並有責任回報主管機關。如懷疑有不正常往來時有義務主動通報防詐或治安機構,不應依賴機警的第一線櫃檯人員,應將其制度化。

  • 將自己金融卡(含信用卡)轉交他人需負擔的責任明訂

如將自己的金融卡(信用卡)轉交他人使用,即需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如在知情下交付詐騙集團,法律上即認定為共犯。

  • 為什麼只有車手能看到找「工作」的資訊?

新聞上提及車手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月薪15000元的工作才加入兼職的,那麼該平台和打詐機構怎麼都不知情?相關單位可否設立舉報管道,任何人只要發現可能有問題的訊息都可舉報,如果因而破獲不法,就給予相當額度的舉報獎金。

 

詐騙猖獗為害甚大,打詐不能只靠櫃台人員及基層員警,靠呼籲也沒見到有什麼實質作用,應該要從源頭堵住、科技手段察覺異常並打破其供應鍊著手。同學們,你還有什麼防詐的點子?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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