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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面看「罷免」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11

從制度面看「罷免」

 

罷免制度為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國民參政權利,與選舉制度相對。各級由民選產生的公職人員(包含總統立法委員地方行政首長、地方民意代表)在任期中如其表現不受選民認同,可由原選舉區之選民通過罷免機制令其強制退場。

現行適用於大多數民選公職人員的罷免制度主要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範,流程包含經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提議,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最後投票時同意票數達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且多於不同意票數,罷免即為通過。各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代表會正副主席之罷免則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範。 (維基百科)

另外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規定如下:

 

第一階段
(提議)

  • 總統、副總統就職滿一年後可提出罷免案(第70條)
  • 全體立法委員1/4(或29名委員)之提議(第70條)

第二階段
(成案)

  • 全體立法委員2/3(或76名委員)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宣告罷免案成立(第70條)

第三階段
(投票)

  •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 立法院於宣告後10日內將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70條)
    • 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收到立法院移送文書後20日內公告投票日期以及相關事項。(第71條)
    • 投票日期應於立法院移送文書後後60日內。(第73條)
    • 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為通過。(第76條)
    • 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結果。(第77條)
  • 罷免投票結果公告後(第78條):
    • 如為通過,被罷免人應自當日起解除職務,並於4年內不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 如為否決,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從以上罷免相關法規看起來,選上後也可以罷免,選罷法似乎的確有制衡上的設計,可是如果深思一下,也不乏仍有可討論之處。

首先,我們從中央和地方的民意代表談起,因為民意代表的角色和行政首長是完全不同的。為什麼在制度設計上,民意代表的當選名額是同一選區內有不止一個?是不是要保障該選區內的少數意見?因為只要選舉時能過當選門檻,就可以有發聲的機會。「如果有民意代表在任期中的表現不受選民認同,可由原選舉區之選民通過罷免機制令其強制退場」,這樣的觀念是否正確是值得討論的。所謂的不受選民認同?指的是哪些選民?假設「同性戀婚姻」在某一選區只得到30%的少數選民支持,有70%反對,一位主張「同性婚姻」的候選人靠這些選民當選為民意代表,這個意見雖為少數但可以在國會上發聲。我們可以用該民意代表的立場(30%)不受大多數選民(70%)的認同,而將其罷免嗎?好像違背了選舉民意代表的設計初衷!但是以目前的罷免制度,顯然是有很大的機會把他罷免掉的,因為在選舉時他只要有30%支持他的選民,即可當選,但在罷免投票時,同一選區的選民的比例就變成了3:7,他很有可能被罷掉。所以我們認為,這樣的罷免制度失去了初衷,會壓制了少數聲音,所以罷免制度的設計是並不妥當的。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朝推動取銷「民意代表」罷免的方向來修法?也就是說區域民意代表一旦選上是不能罷免的。或許我們要問,這樣會不會失去制衡?不會!因為,如果民意代表的表現真的是不得原來選他選民的民心,下次選舉時自然支持者會減少,以致過不了門檻,無法連任,這才是真正的自然退場機制!

至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首長的選區,則是只有一個當選名額,目前的制度是誰的票多誰就當選,也就是只要相對多數就算當選。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之下,當選者有可能只是相對多數,並未獲得過半的多數。為了彌補這個缺點,些國家就有了二輪投票的設計,當第一輪投票沒有候選人過半時,就由得票最高和次高的前二名,再作第二輪的投票,來決定是誰當選。第二輪投票因為只有二個候選人,當選的自然一定會過半,但這種二輪投票制度的缺點,就是相當的勞民傷財。目前台灣的總統副總統和縣市長的選舉,就是只有一輪投票,相對多數即可當選的設計。正因為沒有過半就能當選,因此當選人在任期中的表現,就有可能出現不受「多數選民」認同的情形,如果適時發動罷免,就很有可能將其成功的罷免掉,因為他當選時本來的得票就沒有過半!所以,這樣一輪投票定勝負的制度設計,是有瑕疵的,政局的動盪將很難避免!能改為二輪投票嗎?恐怕很難,因為牽涉到的既得利益太大了,使得自我糾錯變成不可能!

關於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可由立法委員提案及成案可以理解,但對於相對多數當選的總統、副總統可能在施政時,施政方向上很有可能會與居於大多數的主流民意背離,如果還是要得到2/3民意代表同意才能成案,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並不適當。既然選舉時是由全民選出的,是不是可以考慮增加一個由全民連署的罷免提案和成案管道,保留由選民來決定罷免案是否立案或成案,再由全民決定其去留,如此一來才能避免變成實質上的「少數民主專制」!

以上的觀點是否正確是可供討論的,大家不妨提供不同的想法或指出目前制度的其他缺點,只有大家參與討論,才能更了解目前選舉制度的缺失,以及要如何才能去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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