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網購醫用棉棒觸法
個案研討:網購醫用棉棒觸法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台南有陳姓女子2年前在淘寶上以480元購買20包棉花棒,被海關查獲後銷毀,她也被依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送辦。「我不知道這件事是違法的」她喊冤,不僅被警方帶至地檢署拘留,事後還繳了1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根據衛福部規定,棉花棒屬於第一級醫療器材,指低風險的醫療器材,例如OK繃、紗布、棉花棒、護具及一般醫療用口罩等。製造或輸入一級醫療器材需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至於違反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2025/8/22 聯合新聞網)
傳統觀點
- 基隆關說明,如果民眾進口的醫療器材是專門供個人使用,且符合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則無需申請輸入許可,包括OK繃(60個、片)、液體OK繃(4條、罐、瓶、支)、棉棒(200支)、衛生套(60個)、衛生棉條(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1副),以及醫用口罩(250個、片)等。
- 許多網友不敢置信地直言「罰10萬比酒駕還貴」、「原來棉花棒是醫療用品,我一直以為是生活用品」、「買棉花棒是比較誇張,被重罰更誇張,我有買藥膏,現在開始擔心警察會不會上門」、「醫療耗材有限制單次購買數量,應該是這部分違規」。
管理觀點
本案件讓我們看到了所謂法治社會的台灣,仍存在有許多極待改善的地方,希望有關單位,不要以依法處理且已經輕判的方式來處理本案。很明顯的,目前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中所列項目及數量規定太過繁鎖,而且也超出一般人的認知範圍,很容易因為不了解而觸法。而一旦觸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也顯然是本來殺牛用的刀,錯用來殺雞,難道這些都不該好好的檢討並適當修改嗎?
本案涉案人二年前在淘寶上花了480元買了20包棉花棒,被海關查獲後沒入銷燬,沒想到現在還被送辦不僅被警方帶至地檢署拘留,事後還繳了1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難道這都是涉案人的錯?我們的法律或執法方式沒有可以檢討之處嗎?正如民眾說的,為什麼買幾包棉花棒罰的比酒駕還重?為什麼網購的東西已經被沒收銷毀了,二年後警察還來抓人?棉花棒不是生活用品嗎?難道廠家提供的經過消毒、品級高點、甚或包裝上印上「無菌」就變成醫療器材了嗎?看來當事人雖然買了20包,也不過480元,應該是自用,不會是轉售圖利吧?這樣的處罰是訂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的目的嗎?
隨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原列入醫療器材的包括:OK繃(60個、片)、液體OK繃(4條、罐、瓶、支)、棉棒(200支)、衛生套(60個)、衛生棉條(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1副),以及醫用口罩(250個、片),這些產品的品質會越來越好,價格也會越來越便宜。這些民眾認知裡的「生活用品」,如果法條不修或執法方式不調整,恐怕以後不斷有民眾會不小心違法違法網購或自帶海關入境,因被查獲而遭罰惹來民怨。在此提個想法,是不是可以研究修改法規,將這些物品的管制以金額來設限,只要金額在額定範圍內就可認定為是自用品,允許免予申報許可,超過則需繳稅或沒入銷毀?以符合法規和實際情況。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補充看法和點子,請提出分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