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路太滑自摔
個案研討:路太滑自摔
(上圖為事故地點事後重鋪之柏油路面照)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台中一名30歲翁男因騎車時自摔,導致終身下身截肢、癱瘓。對此翁男認為釀禍原因是道路抗滑係數不足、有不明油污,向台中市建設局養工處、環保局請求國賠,求償2116萬元。對此養工處主張,目前法規無明訂標準,環保局主張,該不明物質經清理也無從去除。地院則認為,翁男摔車倒地位置與不明物質有41.5公尺距離,難認有因果關係,求償駁回。翁男表示,2022年1月時騎車行經大雅區永和路時,雖然天晴無雨,但因道路抗滑係數不足(未達法定標準65BPN)、有不明油汙(經分析為瀝青物質)覆蓋在道路,及標線上未被移除,導致騎車經過時摔車倒地,造成第五胸椎爆裂性骨折脫位、脊椎壓迫,導致下肢癱瘓截肢,等重傷情況。翁男認為,該道路由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養工處職掌範圍,有道路維護、平整義務,且該路段的標線抗滑係數僅41至57BPN,低於標準65BPN。加上環保局應維護道路,不得出現異物、廢棄物,環保局未即時清理,且於案發前一年,因該路段發生車禍,環保局說明,翁男一方面承認不明物質是瀝青,又提出是油污,自相矛盾,而該物質無從去除,只能重新鋪設,道路權責屬建設局,難認清潔維護與翁男主張有何因果關係。另外翁男提出的案發前該路段曾發生車禍有清潔員出勤紀錄,距離翁男車禍當天足足有107天,顯然無因果關係。車禍曾派遣10人到場清潔可證。 (2025/05/03 三立新聞網)
傳統觀點
- 台中地院認為,雖然路面有不明物質,但距離翁男自摔位置距離41.5公尺,無法辨識是否翁男行經不明物質後才摔車。另勘驗他車行車記錄器,確實有見到不明物質於車禍地點,加上他案事故曾於前3個月曾漏油,但已經過相當時間,難認定有關聯,判翁男敗訴,台中市府免賠。
人性化設計觀點
本案例雖為自摔,但受害人主張係道路抗滑係數不足(未達法定標準65BPN)、有不明油汙(經分析為瀝青物質)覆蓋在道路及標線上未被移除,導致騎車經過時摔車倒地。但法官認為,雖然路面有不明物質,但距離翁男自摔位置距離41.5公尺,無法辨識是否翁男行經不明物質後才摔車。另勘驗他車行車記錄器,確實有見到不明物質於車禍地點,加上前3個月他案事故曾漏油,但已經過相當時間,難認定有關聯,判其敗訴。
以人性化設計的觀點,道路的建設及養護單位有責任提供安全合格的馬路,不能要求用路人要自己隨時注意到路況,負責自己的安全,這是基本原則。
關於本案例的法院判決,我們也不明白,既然在車禍地點勘驗他的車行車記錄器後,確實有見到不明物質,而且摔車也是事實,不知為什麼法官會判定「無法辯識」,排除其因果關係?我們若以車速50公里/時來計算,每秒約可前進13~14公尺,距離自摔位置41.5公尺,大約只需要3~4秒鐘,該處既有不明質而非大灘油漬,應該不致於會馬上摔倒,如果因而失控導致摔車,應該還算是相當合理的推論,此其一。(看來受害人應該騎得更快,才會摔得這麼嚴重。)另外翁男提出的案發前該路段曾發生車禍有10人清潔員出勤紀錄可證。可是為什麼法官會因距離翁男車禍當天足足有107天為由,判定「顯然無因果關係」?有什麼依據可以排除是因為當時處理不夠澈底(不合格),還留有污漬導致的?如果是以107天都沒有人出事來推斷,是很難讓人接受的,我們可以說因為107天別人都沒人摔車,只有他會摔車所以就要自己扛責嗎?當天不是天晴無雨嗎?為什麼不是該處的防滑係數未達法定標準65BPN也是原因之一呢?對此養工處主張,目前法規無明訂標準,什麼才正確?環保局主張,該不明物質經清理也無從去除,這為什麼不是當初清潔不合格的證據?
我們希望建立一個觀念:既然出了問題是事實,就是表示我們目前的系統還需要改善,因為沒能解決問題。是不是應該重新檢討一下,哪裡還需要再做些什麼改變?以本案例來說,如果沒有明訂馬路的防滑係數是不是該增訂清楚?以後清理事故現場的方式要怎麼改變?為什麼還會有殘留無法清除的不明物質?以後馬路的驗收重點要檢查確認什麼?以後法官在判案時可以從本案中學到什麼?……等等。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聯想或心得,請提出分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