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遊客跌倒求償
個案研討:遊客跌倒求償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台中一名蕭姓女子與友人112年前往福壽山農場遊玩,因步道沾上露水潮濕,導致她意外跌倒骨折,導致養傷4個月無法上班。蕭女向福壽山農場求償千萬賠償金,法院認為,農場管理上確有疏失,審酌蕭女職業為保險業總監,年收入千萬,按比例計算,判福壽山農場應國賠362萬多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則表示,該波斯菊花田步道為柏油路面,當日天氣晴朗無雨、路面乾燥,通常行走時不會發生滑倒,但蕭女無視農場設置的標示、遊客須知,載明部分步道區域高低落差大,落枝草地容易濕滑,請注意踏穩腳步,遵循步道步行等語,未行走在步道,卻行走於在步道與波斯菊花田間之斜坡上,才會不慎跌倒,意外與公物設置及農場管理之間無關聯。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事發處為福壽山農場特意種植區域,本應設置步道供遊客靠近,若福壽山認為該區不宜靠近、只能遠觀,應設置適當距離及警告標誌。但是兩者均無,加上現場有大量遊客通過斜坡,並非蕭女冒險行為,是因農場有設置及管理欠缺,導致原告行走在非步道斜坡,因未注意腳下草地濕滑而跌倒,與管理上有因果關係,應負國賠責任。 (2025/11/20 三立新聞網)
- 法院同時認定當天只有蕭女跌倒,她自身仍應負一定注意義務,因此裁定她需承擔三成過失。 (2025/11/20 鏡報)
傳統觀點
- 好天去旅遊,自己滑倒原來也可以求償,而且是依身價,竟然也真的獲得了好幾百萬的賠償,不論是對旅遊區或遊客都是很好的啟發。
人性化設計及管理觀點
這個判例值得大家深入討論。業者有責任提供安全的環境是符合人性化設計的觀念,因而造成了消費者的傷害的確應該賠償,但也要有一定的程度,不然對社會也會造成負面的作用。當然,美國有天價懲罰性賠償的案例,但會不會因此變成一種發橫材的誘因,也是引進這種觀念時該考慮到的。
關於本案,我們可以就以下幾點深入討論:
- 業者的安全警示責任如何界定
當事人前往福壽山農場遊玩,因步道沾上露水潮濕,導致她意外跌倒骨折,導致養傷4個月無法上班,由於其為保險業總監年收入千萬,因此要求高額賠償金。
福壽山農場則表示步道為柏油路面,當日天氣晴朗無雨、路面乾燥,也已設置標示、遊客須知,載明部分步道區域高低落差大,落枝草地容易濕滑,請注意踏穩腳步,遵循步道步行等語。當事人未行走在步道,卻行走於在步道與波斯菊花田間之斜坡上,才會不慎跌倒。
法官則認為,事發處為福壽山農場特意種植區域,本應設置步道供遊客靠近,若福壽山認為該區不宜靠近、只能遠觀,應設置適當距離及警告標誌。但是兩者均無,加上現場有大量遊客通過斜坡,並非蕭女冒險行為,是因農場有設置及管理欠缺,導致原告行走在非步道斜坡,因未注意腳下草地濕滑而跌倒,與管理上有因果關係,應負國賠責任。
各方觀點差異甚大。如果任何一個景區要像法官所認定的標準來設置標示和管理,不但破壞景觀也恐怕全世界也很難有業者能夠做到。該景區目前做到的標示在業界來說算是什麼水準?自己不走在步道上跌倒,可以求償嗎?有大量遊客都通過斜坡沒人跌倒,因此可以說是非冒險行為嗎?
- 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如果因業者的過失造成顧客損失,那麼損失該如何計算?如果不止一人遭到損失,以個人的身價來計算賠償額度是否合理?門票可不可以按照身份差異來訂價?若要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賠給誰比較合理?一定要警惕,不當的制度反而會成為負面的誘因。
- 景區對顧客安全的保險制度
外出遊玩,本來就有風險。不知是否有法規要求景區強制替顧客保險?或許遊樂設施會有,走路摔倒恐怕沒有,遊客可能要自己投保。
- 過失責任如何分攤
跌倒有許多原因。防滑的設施和適當的標示或提醒是業者的責任。個人該有的責任也很多,例如,適當的裝備(如防滑鞋)、體能狀況的認知、遵守規定、自我安全意識…等,不能全部推到業者身上。當日天氣晴朗無雨、路面乾燥,也沒有別人跌倒,應該符合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法官分配其個人承擔三成責任的依據是什麼?要怎麼認定分攤過失的責任才較合理,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想法或補充,請提出分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