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連續被罰
個案研討:連續被罰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在三重區騎車時,3分鐘內接連3項違規遭舉發,事後收到罰單氣炸在社群發文,稱疑遭跟蹤式檢舉引發熱議,對此警方表示此案為民眾檢舉違規明確告發無不當。女騎士發文中指出,接連收到「闖紅燈」1800元、「跨越槽化線行駛」900元及「佔用右側車道」600元3張罰單,共計罰鍰3300元,且違規時間集中在騎車行經三重區忠孝橋下路段3分鐘內路程,她質疑連續違規遭舉發疑遭惡意跟蹤式檢舉,或可能不合理的科技執法,依法申訴也沒有結果。對此轄區三重分局警方表示,該個案並非科技執法取締,是民眾蒐證檢舉告發,警方經審核影像後確認有違規行為依法製單舉發,強調檢舉案件皆由員警逐案審查並非直接採信,若無明確違規行為將不會開單。 (2026/04/01 中天新聞網)
傳統觀點
- 會在3分鐘內連續3次違規,自己也該檢討。
管理觀點
由本案看來,反映出了目前交通管理系統以下的事實:
- 這三項違規沒有造成事故
「闖紅燈」看起來比較嚴重,但也有可能是搶黃燈途中變紅燈的狀況,另「跨越槽化線行駛」和「佔用右側車道」應該不嚴重,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當然,這樣的行駛習慣雖不好,但恐怕也有不少人會這樣,只有她被罰才是引起當事人生氣的原因。
- 三項連續違規行為均為民眾蒐證檢舉告發的
3分鐘內連續被搜證舉發,有可能是檢舉達人刻意的作為。是不是因為這種檢舉制度造成的誘因?
- 警方必須受理,且確認違規就必須開罰
有人檢舉就必須要依規定處理,除非沒有明確違規行為才不開單,否則無法交待。
3分鐘內被舉發三項違規,依現有的法開罰,都是合法合規的,這沒有問題。但我們是否也可以檢討一下,賦予執法者一些彈性,因為違規行為事實一是有輕重之分的,對於惡意的,當然該罰還應重罰,但的確有一些違規可能是因為設計上的問題,讓人們很容易觸犯,如紅綠燈秒差、槽化線、占用車道…等,因此也需要員警一些臨場的判斷,對不嚴重的違規就警告,不一定要開罰。
由於罰單只是手段,目的應該是要民眾守規,我們建議授權執法員警彈性處理違規案件的權力,對惡意的或已造成事故的違規案件立即罰單,對未造成事故的輕微違規看情況給予口頭警告,或開立書面警告單。如果當事人只犯一次就只記錄不罰,再度被開同樣的書面警告單時才罰,亦即每人可有一次機會免罰。對於違規被開書面警單的人,就會有一種誘因去注意改變自己的習慣。如果某一定點出現多次警告單的狀況,也可給交通管理單位重新討,是不是該處的設計有改變或調整的需要。
又對於民眾舉發案件和科技執法案件,則一律開出書面警告單並納入電腦記錄,只有再犯者才開罰單,或許可以平息民怨。同樣的,如某處被舉發的次數明顯偏多時,也是暗示我們是不是要檢討一下目前的設計,是否需要修改或調整。
同學們,你對本議題有無補充看法?你遇到過槽化線和占用車道的設計不妥當的案例嗎?請提出分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