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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過猶不及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4-17

一張含有 食物, 冰淇淋, 甜點, 速凍點心 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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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過猶不及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女子因在連鎖冰淇淋店購買冰淇淋時,意外吞下生鏽釘子及金屬碎片,造成嚴重健康損害,最終法院裁定她可獲得高達1400萬美元(約台幣4.5億元)的賠償。當她咬下一口冰淇淋,打算分給兒子時,意外發現其中有一根金屬釘,「我一開始以為那是核桃,結果竟是一根釘子,我吞下去之後立刻覺得喉嚨被卡住了」。進一步檢查後,醫生還發現冰淇淋中含有兩塊金屬碎片,這些異物卡在巴克利的腸道內,迫使她接受緊急手術。手術之後,巴克利出現血栓等併發症,導致她無法再生育。她表示:「我的夢想是擴大家庭,但這場意外徹底改變了我的人生。」陪審團考量事件對她健康及生活的嚴重影響,最終裁定巴克利可獲1400萬美元賠償,用以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與彌補永久性損失。其律師表示:「陪審團認真審視證據,作出的判決反映了我們當事人所遭受的傷害,也彰顯了責任必須被追究。」  (2026/03/30 鏡報)

  • 高雄市正義市場爆發大規模集體食物中毒案,受害人數高達157人,甚至有31人住院治療,引發社會譁然。因案發攤販位於民有市場,並未投保產品責任險,受害者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高雄市政府主任消保官殷茂乾表示,市府已主動介入,將以「法律事實」提醒業者,透過2023年「六合路冰店」案例為鑑,透過刑事責任的「誠意處分」作為談判籌碼,協助受害者爭取實質賠償。這起食安風暴源於本月4日,市民在正義市場購買春捲食用後,陸續出現上吐下瀉症狀。經衛生局檢驗,確認12例樣本檢出沙門氏菌,研判是業者使用的散裝蛋品染菌所致。衛生局累計重罰144萬元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然而,最令受害者擔憂的是,業者不僅沒保險,若兩手一攤稱沒錢,賠償路恐遙遙無期。  (2026/04/07 鏡報)

  • 根據檢方起訴書,2024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巨業客運施姓駕駛駕駛305路公車,行經台中市中區綠川東街與中山路口時,未注意行人動態,以車頭撞上正在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東海大學林姓女學生及同行王姓女子。事故發生後,兩人倒地。施男下車查看,發現王女坐在公車右前車門口,受有手臂、膝部擦傷及肩膀、大腿等多處開放性傷口;林女則僅左手臂露出於右前方車輪後方。施男隨後再次上車,將公車往前微駛,導致林女左上臂至右肩、頭部及胸部遭車輪輾壓,引發中樞性休克死亡。王女見狀立即大喊停車,並報警處理。台中地院今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施男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民事部分,巨業客運初期曾透過法務向家屬律師表示,同意包含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及喪葬醫療費用33萬7050元在內的233萬餘元,精神慰撫金部分原主張由強制險給付,後續在台中地院調解過程中,巨業與施姓駕駛將總賠償金額提高至至少350萬元(由雙方共同負擔,包括精神賠償及扶養費等)。   (2026/03/31 民視新聞網)

  • 在台積電任職、年薪近200萬的楊姓女工程師,2022年情人節當天晚上下班時,遭在頎邦科技工作陳姓作業員撞擊倒地,造成她身體多處受傷、牙齒斷了3顆、椎間盤突出,甚至三叉神經病變,總計求償1210萬餘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陳男超車右轉是肇事主因,判賠696萬餘元。可上訴。   (2026/03/20 三立新聞網)

 

傳統觀點

  • 出了事人還在,就要賠4.5億,以後誰還敢作生意?

  • 不同國家,怎麼會差那麼多?

  • 撞到人還下車看了後,再上車開車壓死,為什麼這是過失致人於死?原來撞死了還可少賠一些,不是嗎?

 

管理觀點

看了以上的新聞報導,發現在台灣,我們現有的法令對於消費者似乎保護不足,尤其是餐飲業,關乎民眾的健康,出了問題一定要有相應的賠償和罰責而且要夠重,才會讓業者重視。尤其不能允許雙手一攤說沒錢就沒他辦法,這就是法律上的「不足」!

反觀國外,因消費者吃了含有異物的冰淇淋,結果判賠相當於4.5億新台幣,這又過頭得離譜,對社會來說也會造成不良的影響。為什麼會這樣?當然美國的法律有懲罰性賠償制度,又沒有一定的限制,這造成了以下不當的誘因:有一些律師,就靠幫人打官司賺錢,以賠償金額的成數收費,於是造成事事興訟、開出天價賠償要求,造成了現在的現象!再說,本案例消費者在吃冰淇淋時會把釘子、金屬等異物一起吞下去就很奇怪,吃下去後又造成開刀後血栓等等併發症,難道當事人和醫院都沒有責任?陪審團會做出這樣的判定也是很奇怪!當然,因產品的缺失造成消費者的傷害是應該負責的,但我們也不禁要問,判罰這種額度的法律又有什麼用意和功能?怎麼會這樣?是懲罰資本家嗎?難道不會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誘因?

再看第三案例,已經撞到人司機也下車看了,為什麼不但不想辦法救人,還上車再往前駛把人壓死?是不是有可能撞死人比撞傷人在法律上還更容易處理?像這種情形還可被判「過失」致死就是證明。對於賠償額度,撞死可能要比撞傷賠得少些(參考第四例),而且也不需常出庭還有保險可賠付。目前的系統已經產生負面影響了,看來法律或責任認定上有必要修改或檢討了!

 

同學們,你對於本議題還有哪些看法?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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