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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棄保潛逃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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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棄保潛逃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上月中旬才有「中油最貪執行長」徐漢於屏東剪斷電子腳鐐潛逃,後在台東落網,如今又傳出有嫌犯破壞科技監控潛逃,媒體報導指出,律師游光德因涉嫌夥同銀行行員透過虛擬貨幣及人頭公司洗錢,金額高達1億1477萬元,2024年10月獲桃園地院裁定250萬交保,但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還須裝設電子手環,他「裝乖」近1年半後,驚傳出他已於上(3)月22日,破壞電子手環後失蹤,由於傳拘無著,桃園地院已對他發布通緝,並沒收保證金,並對具保人同樣追究責任。據了解,檢調第一次向法院聲請羈押被駁回,其實游當時就打算出境,檢警提抗告後終於讓他遭收押,桃園地檢署偵結後,求處游光德13年有期徒刑。法院考量犯罪證據已蒐集完畢,且被告涉案情節、家庭狀況及資力,原以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方式,以250萬元交保。 (2026/4/4 民視新聞網)

  • 值得注意的是,游光德早已不是第一次試圖規避司法。檢警早在2023年8月就曾將其逮捕並聲押,當時卻遭地院駁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獲高等法院發回更裁。游男當時得知檢方抗告成功後,竟立刻訂購飛往南韓首爾的機票,連「結婚移民」的相關手續都已準備妥當,打算直接遠走高飛。所幸檢方及時實施出境管制,才在國門前將他攔下。   (2026/4/4 鏡報)

 

傳統觀點

  • 看來電子腳鐐和交保制度都該檢討了。

 

管理觀點

由媒體報導看來,法院對涉案嫌疑人裁定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裝設電子手環等措施是有漏洞的,只能限制一般人,對於有辦法的人,這些措施是無法發揮作用的。當然這不是指交保制度不好,而是想辦法避免以後再有人棄保。

以管理的觀點來看,至少就有以下各點需要檢討改進:

  • 是否准予交保的裁定

對於抗告中或抗告後曾有可能外逃的跡象或記錄者,可否明訂不得交保?

  • 交保金額的核定

法院考量本案犯罪證據已蒐集完畢,且被告涉案情節、家庭狀況及資力,以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方式,核准以250萬元交保。事實證明,目前的衡量方式並無法有效避免棄保。以本案來說,洗錢金額高達1億多,但交保裁定只有250萬,不就證明了不符比例原則就會產生棄保的誘因。因此,交保金額裁定時應該考量的因素和權重,有必要檢討修訂!

  • 電子腳鐐(手環)監控方式

本案證明了現有的訊息回報方式存在盲點。為什麼破壞了手環卻來不及發現或阻止?是哪裡出問題?一定要改善把漏洞補上。

  • 發生嫌疑人棄保裁定交保的相關人員該有什麼責任

有棄保發生就證明當初檢方的抗告或法官有誤判,該負什麼行政責任?會影響考績或獎金嗎?不應只是依法沒收保證金並通緝就了事,至少要有行政責任,且納入記錄。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補充意見?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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