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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社工擔罪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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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社工擔罪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1歲男童剴剴被保母姊妹劉采萱、劉若琳虐死,二審重判劉姓姊妹無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因涉嫌目睹剴剴身上多處瘀傷卻幫惡保母找藉口安撫剴剴外婆,導致剴剴錯失救援機會並不實記載剴剴死因等,台北地院今判陳尚潔2年徒刑,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可上訴。一路緊跟本案審理的「剴剴戰士」對此結果甚是不滿,其中「兒少守護行動團體」總召張**出面受訪,表示對宣判結果「真的無法接受」,並強調絕對會幫剴剴討公道討到底。   (2026/04/16 自由時報)

  • 回顧本案,2023年8月剴剴的外婆經兒福聯盟媒介,將剴剴交由劉彩萱照顧,未料不到3個月剴剴慘遭虐死,後續劉采萱、劉若琳姐妹被依虐童致死等3罪起訴,並於今年1月27日分別被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劉姓姊妹虐童案偵辦期間,剴剴親友質疑社工陳尚潔訪查不實、造假資料,後續檢方查出陳女非但不實記載剴剴死因為溢奶,平時更未按月視訪後撰寫工作紀錄,而是在剴剴案爆發後,在雲端增補、修改工作紀錄,檢方痛批陳女態度惡劣、狡辯飾詞、藏匿證據、干擾辦案,犯後毫無悔意,依照過失致死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陳女,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2026/4/15 自由時報)

  • 剴剴案社工陳尚潔成為首例因個案身亡,被法院認定具「保證人地位」遭判刑,引發社工界震撼,憂心此一判決恐將無人再敢當社工。社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吳玉琴說,法官雖於判決書中,強調僅針對陳姓社工個人而非社工群體,但社工界仍擔憂,此判決一出,未來相關社會事件均可引用,並認定社工「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須負保證人責任,恐釀成兒少保護社工離職潮。  (2026/4/17 聯合新聞網)  

 

傳統觀點

  • 社工的任務是什麼?為什麼事先沒有發現不對勁?事後造假資料還無罪?

  • 為什麼如此缺乏愛心的人也能成為合格保母?還受到兒福聯盟信任?社工還去造假資料幫忙掩蓋真相?這些人的證照是怎麼發的?

 

管理觀點

男童剴剴案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二審宣判後,也引起了不同觀點的論戰。從管理的觀點我們要認知:「所有觀察到的現象,都是在現有制度運行下產生的結果」。因此,由本案來看至少顯示出以下幾個方個值得檢討:

  • 保母的證照制度

虐死兒童的保母應該擁有相關證照,但是具備專業知識不一定就能勝任工作,所以通過考試取得證照後應有一定的實習制度,也要有定期追踨系統,能在事後適時淘汰不適任人員的設計。這二位狠心的保母應該不是第一次接案,為什麼之前都沒有一點徵兆或記錄?

  • 兒福聯盟的任務

既由兒福聯盟媒介保母,他們自應有審核、督導的責任,為什麼出事了,他們好像局外人一樣與其無關?出了這樣的事件,法院也未見追究,可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整個系統有必要好好檢討。

  • 社工的職責是什麼

兒福聯盟社工的職責是什麼?為什麼陳**不但無視剴剴身上多處瘀還幫惡保母找藉口,以致錯失救援機會?這不應是疏忽不知道,應該不是幫凶就是犯案同伙。有必要重新檢討社工組織平日的考評制度,淘汰不適任的社工!

  • 為什麼查訪不實,作假資料不是偽造文書

偵辦期間,剴剴親友質疑社工訪查不實、造假資料,後續檢方又查出陳女非但不實記載剴剴死因為溢奶,平時更未按月視訪後撰寫工作紀錄,而是在剴剴案爆發後,在雲端增補、修改工作紀錄。檢方痛批陳女態度惡劣、狡辯飾詞、藏匿證據、干擾辦案,犯後毫無悔意。然而本案法官對偽造文書部分竟然判無罪,這實在說不通讓人不服,造成先例以後將無從管理!

  • 社工界的關切和擔憂

剴剴案社工陳**成為首例因個案身亡,被法院認定具「保證人地位」遭判刑,引發社工界震撼,憂心此一判決恐將無人再敢當社工。社工界仍擔憂,此判決一出,未來相關社會事件均可引用,並認定社工「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須負保證人責任,恐釀成兒少保護社工離職潮。

或許法官依「保證人的地位」量刑仍有可議之處,但該社工的個人失職是確定的,也應該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這應該與無人敢當社工、離職潮等不是同一個議題。如將其混為一談,不就像我們說因為公車撞死人被判刑,以後就沒人敢開公車或造成公車司機離職潮了,一樣是說不通的!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補充看法?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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