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抓海龜被逮
個案研討:抓海龜被逮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出遊敗興而歸!昨(26)日下午4時許,屏東小琉球知名景點花瓶岩岸際,有一名50多歲劉姓男子裸上身只穿一條泳褲,伸出雙手在海裡打撈,下秒將整隻海龜抓出海面,海龜痛苦掙扎,一個湧浪襲來,男子重心不穩,手才鬆開,離譜行徑全被民眾拍下檢舉。海巡署火速逮捕該名中國籍男子,他依親來台,供稱是海龜被浪拍打到身旁,才出手「幫忙移開」,但觸碰就是事實,被移送偵辦。全案已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依規定,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30萬元罰金,外籍人士也不例外。 (2026/04/27 三立新聞網)
- 第五岸巡隊強調,小琉球地區是台灣著名保育類海龜棲息地,往返小琉球交通船上均有播放宣導影片,而且島上各沙灘也都有豎立保育宣導標誌,宣導民眾切勿違法觸摸、騷擾海龜,但類似事件仍層出不窮,因此再度呼籲大眾面對野生動物應把握「不接觸、不干擾、不餵食」三不原則,以免受罰,大家共同守護臺灣珍貴的海洋野生動物。 (22026/04/27 中華日報)
傳統觀點
- 有證據明顯觸法,該罰就罰!
- 有這麼嚴重嗎?在哪裡?以後還有人敢下海去玩嗎?
管理觀點
小琉球地區是台灣著名保育類海龜棲息地,該遊客顯然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沒有獵捕帶走,但觸碰到是事實證據明確。依規定,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30萬元罰金,外籍人士也不例外。最後如何處罰,尚有待地院裁定。
這是一個管理問題。關於本案例,有以下幾點可供思考:
- 宣導方式
第五岸巡隊強調:「往返小琉球交通船上均有播放宣導影片,而且島上各沙灘也都有豎立保育宣導標誌,宣導民眾切勿違法觸摸、騷擾海龜,但類似事件仍層出不窮。」這個事實就告訴我們目前宣導的方式,顯然效果並不好,才會類似事件層出不窮。看來是需要重新檢討了,因為影片有人根本沒在看,而沙灘標誌設置的地點是不是也要調整?尤其在交通船上,能否要求船公司再以廣播以及告示的方式,在遊客上岸前特別加以強調提醒,以免違規受罰。
- 立法目的
訂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目的是什麼?應該是保育,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罰也應符合一定的條件。違反該法第18條,所謂的「最重」應該是指以非法圖利為目的的盜捕集團,或根本不聽勸阻且造成保育類野生動死傷的少數惡劣行為。一般人違反的話大多只是「接觸」,並未加以惡意傷害,這也可以理解。如果當時沒有人即時勸導,且未造成傷害的,應只是違規的錯誤行為,除非是累犯,犯者好像也非大惡。對於這種人,其實及時有效的勸導就可以了,是不是一定要罰,應該授權以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
- 適當管制
看新聞所附該遊客的圖像,周邊也沒其他人,該處又有海龜在活動,能否考慮配合海龜生態需要,限制遊客的活動區域?
- 新聞報導角度
新聞中特別指出是「中國籍」男子,且強調他將整隻海龜抓出海面,海龜痛苦掙扎…,這些用詞並不客觀,顯然帶有一定的立場。任何人只要把任何野生動物抓起來,會掙扎是必然的,不是嗎?當然這樣的行為,也引起了其他民眾的不滿,才會被檢舉。如果有人勸阻還硬要如此,那就該罰!
同學們,關於本議題,你還有什麼補充意見,請提出分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