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討:坑人收費
個案研討:坑人收費
以下為一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宜蘭火車站後站林森停車場,近日遭民眾指控,僅停車11分鐘竟收整整一小時的60元,氣得大罵「詐騙」,事件曝光引發爭議。縣府介入調查則發現,收費方式未違反規定,但該停車場登記證早已逾期,違法營業長達半年之久,縣府今(18日)決定開罰業者3000元,並要業者立即停業。一名網友近日在社群平台表示,16日前往宜蘭後站一處停車場停車,只短暫停了11分鐘卻被收取一小時60元的停車費,他聲稱,現場告示明明寫著「每半小時30元」,致電客服後,對方竟說「另外半小時是緩衝時間」。原PO指控,該停車場根本是詐騙,把消費者耍得團團轉。貼文曝光後引發熱議,宜蘭縣府著手調查,發現遭指控的是台鐵委外經營的林森停車場,但停車場登記證去年10月底就到期,逾期半年多,業者在未取得合法登記證情況下持續營業收費,已屬違法。 (2026/05/18 鏡新聞)
傳統觀點
- 交通處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共停車場須完成報備並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才能正式營業,違者可處3000元以上罰鍰,若接獲通知後仍未停業,可連續開罰,最高可罰1萬5000元,縣府今日也已依行政程序法函請業者立即停止收費。
- 至於收費爭議,交通處表示,現場標示「停車第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因此未違反規定。不過交通處進一步指出,相關文字字體過小、不夠明顯,確實容易讓消費者誤解,會要求業者改善,未來業者若申請登記證重新營業,納入審查。
管理觀點
就停車場的管理來看,政府的角色應該是建立一套公平的環境,讓業者和顧客合理的各取所需。由本案可看出我們的停車場管理,仍有許多值得檢討的地方,以下提出幾點以供參考:
- 公共停車場的登記管理
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共停車場須完成報備並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才能正式營業,違者可處3000元以上罰鍰,若接獲通知後仍未停業,可連續開罰,最高可罰1萬5000元。首先,就是表示所有停車場均應事先依法營業登記,可是違法營業接到通知仍未停業,才處3000元以上罰緩,顯然不符比例原則,實在沒有懲戒效果,建議要修法大幅提高。其次,為什麼該停車場登記證早已逾期,違法營業長達半年之久,縣府才決定開罰業者3000元?難道沒有稽核制度?出事了,逾期半年才開罰3000元,這是什麼制度?中間沒有問題,很難說服別人!這半年違法的非法收費所得,不需吐出並加倍懲罰嗎?
- 收費方式的合理性
現場告示明明寫著「每半小時30元」,可是又寫「第1小時以1小時計算」,這不是互相矛盾嗎?又不寫在一起,可見是有意的誤導,說難聽點,就是一種詐欺行為。政府對於短時間停車需求的政策,應該是鼓勵車主合法停車避免臨時違停,所以「第1小時以1小時計算」是不妥當的,應明文規定禁止,不是隨業者自訂,而且要嚴格審查。
- 收費標準的公示
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當然應該經過審查,要公平合理、符合政策,且應明確公示,如內容有自相矛盾或故做手腳,政府公務機關應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來判定。而且既為合法停車場,自應開立收據或發票,如有拒開的,不是逃漏稅就是違法營業!
- 台鐵有沒有責任?
該停車場是台鐵委外經營的林森停車場,但停車場登記證去年10月底就到期,台鐵會不知道仍在收費嗎?這不是包庇就是共犯,難道都不用負責嗎?
同學們,你遇到過任意圍地收費的停車場嗎?對於以上觀點你是否同意、有沒有補充?請提出分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