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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追訴的時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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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追訴時效?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國安局前上校出納組長劉冠軍,2000年被指控利用管理「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等機密外交國安密帳之便,盜領逾1.9億元公款,劉冠軍犯案後逃亡海外26年,至今仍下落不明。士林地檢署今(4)天認定,劉冠軍涉侵占公有財物罪通緝,通緝時效到去年2025927日,追訴權時效加計通緝時間,已於去年8月期滿,將劉冠軍處分不起訴。  (2026/6/4 台視新聞網)

  • 回顧案情,劉冠軍自1993年起,即擔任國安局會計處編審,負責管理高達30億餘元的機密外交經費,意即將錢透過紙上公司匯出,讓駐外秘密人員有資金運作。2000年間,劉冠軍轉任出納組長,同年8月,因劉冠軍的私人帳戶裡,突然多出一筆近1000萬元存款,引發國安局、檢調單位注意,但劉冠軍事先知道自己將被約談,同年93日,自新竹南寮漁港潛逃出境到中國福建省。軍檢事後清查,發現劉冠軍盜走機密外交經費存於銀行帳戶內的利息,並解除公家定存,將部分金額存入自己帳戶或是用來買股票、豪宅,侵占高達19220萬餘元,被依侵占公有財物罪通緝。全案於2013年自軍檢移交到士林地檢署,通緝時效至2025927日。   (2026/6/5 三立新聞網)

 

傳統觀點

  • 原來還有這種法律?實在太爽了!這會不會造成誘因?

 

管理觀點

「追訴時效」是由所謂的「先進國家」引進的觀念,雖然與「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傳統不符,但是為了顯示台灣也是跟得上「現代」觀念,不管是哪個政黨執政,執政者和民代都沒人敢反對「追訴時效」入法,於是就有了現在這個現象。

為什麼會需要有「追訴時效」當然有它的理論基礎,不同的犯罪行為追訴時效當然也有所不同,但除了極少數特殊情況,基本上只要過了一定時間,都可免於被法律追訴。也就是說原則上不管一個罪犯A了多少錢、殺了多少人,只要「有辦法」躲過追訴時效就沒事,受害人也拿他毫無辦法。

在百年以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各地的交通往來和國際間出入並不方便,惡人的犯罪的手法也沒這麼多,造成的傷害和惡果範圍也較為有限,會有「追訴時效」的想法還能理解。可是在現今的國際環境、社會環境下是否還要不分清紅皂白的一體適用,實在是一個值得重新認真檢討的課題。尤其這樣的制度,會不會造成一種犯罪誘因以及投機取巧,惡人反而可以逍遙法外的社會風氣,實在令人憂心。

當然,任何制度都會有優點同時也會有缺點,在不司的國家和社會制度之下,優缺的比重也會不同。任何國家的制度都要符合自己的國情,如果在自己的國家社會裡缺點遠大於優點時,實在不應盲目複製別人的制度,不是說人家的制度不好而是自己「時候未到」!

 

同學們,你對「追訴時效」有什麼看法?請上網搜集了解一下台灣法律有關「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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