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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提供詐團銀行提款卡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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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討:提供詐團銀行提款卡

 

以下為數則新聞報導,請就此事件加以評論:

  • 盧姓女子去年8月間提供3個銀行帳戶提款卡,寄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告知對方密碼,致5名受害人遭詐後匯入其帳戶共22萬元,一審認1帳戶已無效,與洗錢防制法提供3個以上帳戶不符而判無罪,二審認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而改判4月。台南高分院指出,盧女一時失慮而犯下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盡力與3名受害人成立調解,彌補其損害,且於審理時表示願意分別賠償另2名受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五成,並按月各給付分期賠償金,補償其損失。參酌受害人表示願原諒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法官認她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判刑4月,緩刑2年,並應依其條件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2026/7/22 聯合新聞網)
  • 基隆地檢署破獲詐欺集團籌許水房洗錢,可疑金流逾84億元。黃男、邱男大量設立人頭公司及申設銀行帳戶,將銀行帳戶互綁約定轉帳後,大幅提升每日轉帳上限金額,大量將詐欺、賭博不法金流洗出。檢方今天起訴5嫌,其中黃男和邱男大量設立人頭公司申帳戶,再互綁約定帳戶提升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惡性重大,向法院各求刑8年。檢方查出,黃男和董男共以21家人頭公司洗錢,分由黃男、邱男及張男依照各人頭公司屬性、公司申登帳戶使用情況,將部分帳戶作為收取被害人受詐款項、賭客賭金匯入的第1層帳戶。不法款項匯入後,再由張女、許男陸續轉匯至第1.5層、第2層帳戶、最後由張男擔任車手,從第2層帳戶轉到能掌控的境外公司帳戶。   (2026/7/24 聯合新聞網)
  • 基隆市警局長表示,詐騙集團行騙,一定要被害人先把錢領出來,因為臨櫃可能破功,因此會用話術騙被害人利用ATM,每天領出最高額度的存款,累積後就是很多的錢,讓金融機構和警方沒有機會攔阻。基隆已有多起這種案例,相信其他縣市也有。金管會和金融機構如果能針對ATM領款,設定單周上限。例如超過30萬元,不論帳戶裡面還有多少錢,後續都必須臨櫃提領。因為真有大額款項需求,理因臨櫃辦理,為什麼要透過ATM每天每天領?一定有蹊蹺。局長提出建議金融單位限制ATM每周領取金額上限,不是說要讓存款戶不能領,而是希望大筆金額要臨櫃領款或匯款,這樣才有更多機會幫助這些被騙的民眾,提醒他們可能遭遇詐騙集團,並陷入詐騙集團成員的話術中。   (2026/7/22 聯合新聞網)

 

傳統觀點

  • 台灣真是詐騙、洗錢天堂,一定要痛定思痛,補上漏洞。

 

管理觀點

防詐不能只靠警察及金融機構基層人員的機警,需要系統性的配合。為什麼詐騙、洗錢案件這麼多?而且手法不斷翻新?這個事實其實就是告訴我們,目前的系統存在許多漏洞,堵住一個,很容易就另外開一個,而且因為各相關單位之間,各管各的相互之間缺乏連繫,就算案子破了,損失也難以追回。

如果有人願提供自己的銀行卡,還告知詐團秘碼,會不知道自己被利用?當然根本就是共犯,理應共同擔負賠償責任,這是不值得同情的。但是,我們要問,這種帳戶金錢的進出必然會不尋常(例如從各處存入,短時間就全部轉出),金融機構在開戶時就掌握了個人基本資料、手中又有存戶的平時進出紀錄,出現異常的進出沒有預警系統嗎?

再者,多個個人、公司的銀行帳戶互綁約定轉帳後,大幅提升每日轉帳上限金額,大量將詐欺、賭博不法金流洗出,系統的設計顯然有漏洞被人利用。金錢的流動方向、頻率、短期多次接近管制額度底限內的進出…,這種異常難道都不能偵測到就即時預警嗎?還一再發生?這不也是共犯集團嗎?為什麼案發後都沒他們的事?為什麼成功的防詐總是櫃台基層人員發覺不對勁,通知警方?有多少案件是金融機構後台偵測到的?

現在,歹徒又利用話術騙被害人利用ATM,每天領出最高額度的存款,累積後就是很多的錢,讓金融機構和警方沒有機會攔阻。連警方都建議金管會和金融機構如果能針對ATM領款,設定單周上限。例如超過30萬元,不論帳戶裡面還有多少錢,後續都必須臨櫃提領。因為真有大額款項需求,理因臨櫃辦理,為什麼要透過ATM每天每天領?一定有蹊蹺。為什麼警察能想到,金管會和金融機構想不到、做不到呢?這就充分顯示了目前防詐的各相關機構中間缺乏聯繫,正好被歹徒利用!

不要再呼籲民眾要提高警覺,自己查證後撥打防詐專線電話,這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因為,無貪念會懷疑的人本來就不會被詐,會被詐的都是自以為聰明,是機會來了、是有利可圖,不認為自己會被騙,不是嗎?詐騙、洗錢要成功,有一定的「產業鍊」,只要中間有斷鍊就不會成功,有能力整合的是更高層級單位,是不是應該要重視了、要主動的動起來了,因為這才是「治本」。

 

同學們,關於防詐你還有什麼看法和補充?請提出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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